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3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祥里施村)。
被告:***,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诉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