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495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天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太阳湾2号5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萍,浙江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韩永生,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常军
人民陪审员俞传水
人民陪审员盛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