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衢柯执民字第2015号
申请人:***,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衢州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57479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4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沃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道镇浙江花木城67号楼130-1#1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90344-4,住所地:萧山区衙前镇祥里施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衢州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沃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9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2015号案件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