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婺商初300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浙江花木城67号楼130-1,13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额总计1000000元,2014年12月5日已由第三方偿付500000元),支付利息140000元(借期内利息200000元,已支付6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49863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20%年利率,自2013年7月25日起计付至2014年12月5日为271780.82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20%年利率,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之日止,现暂计付至2015年10月30日为178082.19元),共计1089863元;2.判令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要求,双方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0%、借款纠纷管辖法院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等内容。同日,款项由原告之妻滕***账户转付至***账户,被告***签收确认借款全部到账。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自愿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被告只支付了利息6000元,余款却一再拖延未付。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2014年12月5日,经原、被告及第三方协商,由该第三方代偿本金人民币50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偿付义务,遭到拒绝。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411780.82元(该利息为借期内未付部分+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20%年利率,自2013年7月25日起计付至2014年12月5日为271780.82元。之后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20%年利率,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0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