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5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1号
原告***。
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