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9032号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2**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DGHE5H。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焱,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顺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中街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2397441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焱,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顺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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