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116号
原告: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新北大桥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91329648R。
法定代表人:裔兆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中街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2397441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18元,由原告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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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