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7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东荔庄村高速路边沥东中队北面(做戏地)自编5号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1CX17Y。
法定代表人:赵梓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高唯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2号4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73343240Q。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高唯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75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州市高唯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穗路支行账号4405********内的人民币存款237062元。现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市高唯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穗路支行账号4405********内的人民币存款2370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