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73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373号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68267167X,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1103289,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65元(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