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0892号
申请保全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68267167X,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1103289,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西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