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8127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经济开发区纵一路张少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UWY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韬,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