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等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8127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经济开发区纵一路张少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UWY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韬,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