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173号 申请人:***、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女,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石洲村委秧田村**。 申请人: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经济开发区纵一路张少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张少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