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304号
原告:平凉新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理想城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宗坤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乐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崆峒区峡门回族乡**村二社安置点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新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乐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平凉新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5月13日原、被告在“崇信县新窑镇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崇大路柏家沟段采煤沉陷区道路维修项目”签订了热熔标线施工,约定被告于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2021年5月22日工程结束,同日被告出具了结算单金额41630.40元。2021年底被告支付了10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能支付。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630.40元。
被告平凉乐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签署道路标线合同。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该合同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均与当时的法律不符,在本案法律事实发生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废止,因此该合同设立的依据是一纸空文,毫无效力。本案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后,因此该合同的成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重新确定解决争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管辖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不动产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论是施工合同履行地亦或合同签署地均在平凉市崇信县,因此本案应当由崇信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崇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使当事人签订了道路标线合同,但关于管辖的约定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平凉市崇信县,本案应由崇信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平凉乐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凉市崇信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