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190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华亭市。
被告:平凉乐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峡门回族乡**村二社安置点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乐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凉乐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平凉乐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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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洪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