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3民初2677号之一
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324961588X,住所: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北侧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
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