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3477号之二
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324961588X),住所地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北侧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
追加被告:***,男,汉族,1993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加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21日,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在起诉后已付清货款及自愿给付案件受理费534元、案件申请费527.0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案件申请费527.08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68元,除应收取的受理费534元,余下部分予以退回给原告;被告***已迳付受理费及申请费给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仍
人民陪审员 **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周捡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