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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鼎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民初470号
原告:***,山西省盂县人,现住盂县。
被告:山西鼎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五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鼎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渭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慧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