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柯坪县京桓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财保7号
申请人:柯坪县京桓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阿恰勒镇111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绿洲路惠民小区2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B座15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柯坪县京桓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新疆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02226529280104S2000002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2月14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柯坪县京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新疆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柯坪县京桓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长居来提·沙木沙克
审判员范红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丹丹
书记员温宇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