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路达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路达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西庄建筑工程部、第三人某某、第三人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5民初1352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系***之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路达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BJER0W,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原牧龙中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西庄建筑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2087CD6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许呈社区周家**。 经营者:***(,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 第三人:**,男,1994年12月20日生,汉族。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南京路达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通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西庄建筑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第三人**、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路达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工程部的经营者***、第三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自2020年8月10日起与被告路达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其进入路达通公司从事瓦工工作,同年8月13日上午7时许,其在南京市江宁区***道阜庄村道婆庵工地房屋换瓦时,不慎从房屋上坠落着地摔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路达通公司负责人**代公司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因被告拒不为其认定工伤,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路达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路达通公司辩称,其公司并不认识***,也未雇佣过***,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工程部述称,其工程部只是从路达通公司分包了***道阜庄社区道婆庵美丽乡村项目建设中的活动中心的土建总承包,且负责维修3年,因活动中心房屋漏雨需更换瓦片,其工程部将活动中心近100平方房屋换瓦片业务发包给了**。其不认识***。请求依法处理。 第三人**述称,其将***道阜庄社区道婆庵美丽乡村项目建设中的活动中心漏雨房屋换瓦业务转包给了**,其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处理。 第三人**述称,其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路达通公司与第三人工程部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1份,约定路达通公司将承包的***道阜庄社区道婆庵特色田园乡村项目中的活动中心、公共厕所的承建分包给工程部施工,工期暂定为2019年9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另工程部负责维修3年。因***道阜庄社区道婆庵特色田园乡村项目中的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有约100平方房屋漏雨需更换瓦片,工程部将活动中心房屋更换瓦片业务包给了**,**又转给了**,**招用了***等人施工。2020年8月13日上午7时许,***在从事换瓦工作时,不慎从房屋上坠落着地摔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同年10月1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路达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接受第三人**的管理指挥,***与路达通公司之间并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缔结过程,缺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据此,无证据证实***接受路达通公司的指挥管理,从事路达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对路达通公司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因此,***主张其与路达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傅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