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24民初379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
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晨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曲荣兴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宏润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刘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家君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