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24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西路(集贤花园2#楼一、二层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晨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