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24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西路(集贤花园2#楼一、二层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晨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