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24民初550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乡。
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西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