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24民初550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乡。 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西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