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460号
原告***,汉族,男,1990年4月10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汉族,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勤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区昌南园五路5号1号楼4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7YKX68R。
法定代表人:危诚。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被告赣州保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东路43号014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7Y7GC35。
法定代表人:何智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勤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保福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静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罗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