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勤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勤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1民初19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勤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区昌南园五路5号1号楼4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7YKX68R。

法定代表人危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盛富,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红莲,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赣州保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东路43号01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7Y7GC35。

法定代表人何智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勤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保福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赖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韩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