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初328号之一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村狮石厦山塘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礼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双铺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礼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双方达成和解。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