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

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5061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高速路口1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3XCDKE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