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5061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高速路口1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3XCDKE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