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25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高速路口1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3XCDKE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申请人:天津恒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解放路453号***海岸F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MXJA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3202.4元及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恒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3202.4元或者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