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3977号
申请人: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高速路口一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3XCDKE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59号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FF7T42。
法定代表人:徐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322201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5588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权县恒泰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存款5588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