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4401号
原告
陕西联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案由
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陕西联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联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