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坤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联坤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4401号 原告 陕西联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案由 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陕西联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联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