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金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1民初4115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金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58号综合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07405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漳浦县胜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79285497H。
法定代表人:翁团和。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审理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福建省金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漳浦县胜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璇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