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省金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3民初12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福建省金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0740565B),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天厝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杭县下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杭县下都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上杭县下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计7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