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海防、福建省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4908号之一 原告:郑海防,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联创国际广场B区1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074056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原告郑海防与被告福建省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郑海防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海防以双方拟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海防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计2695元,由原告郑海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