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30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65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福建省双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福建省南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3050971664280,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58-2号(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天云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双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