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805号
原告:***,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男,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西四胡同鸿鑫花园第1幢4单元6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