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2631号
原告:***,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西四胡同鸿鑫花园第1幢4单元6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其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