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高盛宏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民初3811号
原告:**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西四胡同鸿鑫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于涛,经理。
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市丰满区宜山**创业服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莫长林,经理。
被告:**省高盛宏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吉发广场B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宏,经理。
第三人:**省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开区。住所地长春经开区临河街与浦东路艾汇金源小区**楼3门**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牟建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省高盛宏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省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9元,由**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9.75元,其余4009.75元由本院退还**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潘正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