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盛宏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西四胡同鸿鑫花园。
法定代表人:于涛。
委托代理人:王英甲,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盛宏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58号吉发广场。
法定代表人:高俊宏。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盛宏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5086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712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2)吉0184执1820号限制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青鹤
审判员  郝建委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