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成明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民初4462号

原告:金成明,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男,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西四胡同鸿鑫花园第1幢4单元607室。

法定代表人:于涛,经理。

原告金成明、***、***诉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成明、***、***及被告法定代表人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成明、***、***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款19,7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份为朝华工程公司给兔子坡做电器工程施工,地址在××街,当时朝华公司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为张桐维,现兔子坡已营业,张桐维已于2018年1月28日开具结工单,并签名加盖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欠工资21,790.00元,公司法人于涛于2018年1月30日分二笔付给2,000.00元后尚欠余款19,79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曾于2019年7月和2020年4月两次开庭并撤诉,均未得到工资,故此诉之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不欠付原告工资,原告的证据中签字不是我本人所签,公章也不是我公司的。第二、三原告的起诉我认为不成立,我只针对第一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三原告为被告承建本市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万达影楼二楼兔子坡电器工程提供劳务,2018年1月28日,被告为三原告出具结工单“我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金成明、***、***工人工资款共计21,790.00元”,而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涛于2018年1月30日向原告金成明支付2,000.00元,尚欠19,790.00元,被告以结工单中非于涛本人签字,公章也不是单位使用的公章为由拒付。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区办事处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证,被告与永昌办事处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被告所加盖的印章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结工单中所加盖的印章完全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结工单、施工合同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认同张桐维是其公司当时施工现场负责人,虽主张结工单中加盖的印章不是其公司使用的印章,但本院在审理另案中被告所使用的印章与结工单中所加盖的印章完全一致,故应当认定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结工单真实有效,被告理应及时给付三原告劳务费19,790.00元。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金成明、***、***劳务费19,7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0元由被告吉林省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其方

人民陪审员  黄英顺

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