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9163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37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颖,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光,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805868。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天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