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8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新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茹敬艺,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世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忠良,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学忠,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长 苏永术
审判员 钟莹莹
审判员 成振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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