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执451号
申请人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
法定代表人莫新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明光,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宏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2017)内2921执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