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9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白沙水路119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莫新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8月15日,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被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莫新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1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