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2892号
原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白沙水路****。
法定代表人:莫新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旭阳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上塘路**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旭阳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7元减半收取2888.5元,由原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