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4财保5号
申请人: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24甲号(1-1-1)。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KKGD9。
委托代理人:田娇,系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创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34218383B。
申请人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阜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阜新XX支行账号07×××25和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12×××17的存款共计673022.6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10月19日,阜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阜新XX支行账号07×××25和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12×××17的存款共计673022.60元。
二、保全费3885元,申请人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