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4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24甲号(1-1-1)。
法定代表人:刘长虹,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KKGD9Q。
委托代理人:田娇,系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创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34218383B。
申请人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辽090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账号07×××25和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账号12×××17的存款共计673022.6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鑫海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账号07×××25和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账号12×××17的存款共计673022.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