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管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855***与江苏新城管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855号之二
原告:***。
被告:江苏新城管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工农路虹兴社区银河小区4-05号。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城管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