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2606号
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130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463866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温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