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8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130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4638664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万科海上传奇C01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3CHD3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赣0191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55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5524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符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