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5民初2308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裕超,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301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锐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碧珍,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郭萍娣,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人代表:刘运利。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尾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梦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震、秦裕超,被告九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碧珍到庭参加诉讼。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是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微博“兼职猫”http://weibo.com/jzm360上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83318045,内容:水果),侵害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曾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函》,告知其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九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2076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索赔;2.案涉摄影作品,证明案涉摄影作品公开展示在网站上,涉案作品有版权声明以及水印,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利人;3.时间戳认证文件、侵权网页、时间戳文件光盘,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博上使用被控侵权图片,其行为构成侵权,涉案侵权网页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
九尾公司辩称:1.我方在2016年4月26日已经删除涉案图片,原告要求判令删除并停止使用涉嫌侵权作品已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2.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酌定赔偿金额,理由如下:原告为证明其律师开支所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系2016年8月12日签订,可见属于批量维权,应当进行合理分摊。其次,原告未能证明该律师费是否已支付。最后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公布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签发报价为10元/次,可见原告的调查取证费用开支极低。另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案号为(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524号的判决结果,该案被告向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为900元,对比该案我方的图片并非来源于原告的网站,且我方于原告开展诉讼前已删除涉案图片,侵权时间短,相比而言我方在本案中的侵权情节更为轻微,故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赔偿金额。
九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关于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法律效力,证明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进而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3可信时间戳的证书已失效;2.滨州传媒网2012年3月14日发布的图片,证明九尾公司使用的图片与该图片一致,且该图片未标识所有权人。
微梦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Images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代表YokoMiyashita签署《授权确认书》,确认YokoMiyashita对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网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并确认: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公司已指定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GettyImages公司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且有权授权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上。依据上述授权,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以下称为“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下述行动:……5、收取任何索赔款或与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并出具有效收据和放弃证明……。YokoMiyashita确认其本人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其附件A中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包括Stockbyte。
上述文件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美国公证员证明:本人知道或持有充分证据证明YokoMiyashita亲自来到本公证员面前并签署了本证明书所附文件,其宣誓声明其有权签署所附文件,并确认其作为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为所附文件所述之用途和目的的签署所附文件之行为代表了该公司自由、自愿之行为。
2016年4月26日,原告申请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九尾公司的微博“兼职猫”http://weibo.com/jzm360发布的相关内容(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2017年3月6日原告又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网页上的相应图片进行保存证明。
根据上述证书保存的文件并进行对比,九尾公司的微博“兼职猫”http://weibo.com/jzm360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原告公司网站Stockbyte品牌的图片[原告图片ID:83318045,授权方式RF,内容:水果(被告上传时间2014年7月21日)]一致。
原告网站上的上述图片上有水印“ID:83318045”和“gettyimages”,图片信息注明:版权所有1995-2017,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九尾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微博“兼职猫”http://weibo.com/jzm360是其所经营的,但其已将涉案图片删除。本院在庭审中要求原告确认九尾公司是否已经删除其微博上的涉案图片,原告表示庭后核实后回复本院。原告并未书面回复本院,但在电话中向本院确认九尾公司已删除涉案图片,并表示不再向本院出具书面回复。
九尾公司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上《可信时间戳保障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电子打印件,该文章记载“……在现时的公钥基础建设中,采用数字签名技术来确保签署人的身份和验证数据是否篡改。然而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存在着密丢失的情况……证书持有人存在否认数字签名的可能,要求在数字签名的同时对签名文件加盖第三方可信时间戳,来事后确认签名时的数字证书是否有效……”九尾公司认为根据上述文章,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效期为1年,原告则认为九尾公司对上述文章解读错误,上述文章并没有提及时间戳的时间效力。九尾公司另提交了滨州传媒网于2012年3月14日发布的《每天吃一个苹果的十个理由》,来源是“39健康图库”,该文章使用了涉案图片,但涉案图片上并没有水印。原告则称其与39健康图库有合作关系,是其向39健康图库提供无水印图片。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法院酌定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其主张图片使用费4500元,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以及经济损失请法院具体酌定。
另查明,原告成立于2012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图像处理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摄影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等。
九尾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微梦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9日,注册资本5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等。
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又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系摄影作品,登载在原告的中文网www.gettyimages.ca上,与美国GettyImages公司向汉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相符。原告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标记及“www.gettyimages.ca”网址,且涉案图片所在网页下方有GettyImages对网站图片由其授权发布销售以及汉华公司根据授权所作的著作权声明。被告九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其他人所有,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定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原告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本院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二、关于九尾公司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经当庭比对,被告九尾公司在其微博“兼职猫”http://weibo.com/jzm360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为83318045的图片整体视觉无差别。至于九尾公司提出的原告用于证明其侵权的第三方时间戳已过1年有效期的问题,据九尾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保障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内容记载,1年有效期针对的是数字证书,并非第三方时间戳,该文章也并没有提及第三方时间戳具有时间效力一说,故对于九尾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九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时已经提前进行权利归属审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得到合法授权,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确认九尾公司已删除涉案图片,九尾公司已经停止侵权,故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三、关于侵权赔偿范围及金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本案无法查清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情况,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九尾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影响、系列案件性质以及原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九尾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元,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